(南办发〔2018〕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南宁渠道”作用,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探索“离岸创新、海外孵化、南宁创业”的模式,依托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服务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提高海外人才项目落地和技术转化成功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工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引导的原则组织实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具体功能定位如下:
(一)探索灵活便利的国际招才引智新模式。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通过柔性引进的方式吸引海外人才到邕创新创业。重点吸引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
(二)建立要素齐全的海外成果孵化平台。对意向在南宁市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提供市场、政策、技术、投资等前置服务,助力海外人才在国外完善创业项目或创业团队。对到邕转化的海外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体化的孵化服务。
(三)打造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国际桥头堡。发挥南宁毗邻东盟、驻地领事馆较多、拥有一批面向东盟的合作平台的优势,以东盟市场需求为导向,聚集一批人才和优势技术、项目,开展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活动。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三条 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在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技术成果展示、技术项目推介实体平台,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四条 构建海外人才工作信息化平台。在南宁市智慧人才平台建设“南宁市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子网站,及时发布优惠政策、活动动态等信息,建立海外专家库、成果库、专利库、需求库,实现创业孵化在线申请、托管式创业服务在线支持、投融资项目在线对接等便捷服务,并逐步开发线上产品展示、技术交易、股权众筹等平台功能。
第五条 组织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依托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设立南宁·东盟人才交流活动月海外分会场,广泛联络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等邀请海外人才参会,进一步扩大海外人才活动参与率。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举办高峰论坛、科技沙龙、创业交流、环境考察等活动,宣传南宁创新创业环境。
第六条 促进科技成果向东盟国家转移。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服务入驻的海外人才科技成果“走向东盟”,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科技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并结合东盟市场的特点,提供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相关配套服务。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基地建设。鼓励建设符合南宁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给予基地运营方连续三年每年50万元以内的运营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按1:1分级承担。
第八条 支持进驻基地。对入驻基地的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基地所在园区有关规定给予入驻补贴、资金配套、展会资助等优惠政策,对需进口的必要工作设备,按进口的必要工作设备的总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权益保障国际化。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已经出台的企业相关保障政策。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支持,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实行国际离岸公司通行规则,在公司经营地、公司权益规定、国际金融服务等方面享有国际通行权益。
第十条 国际贸易便利化。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享受南宁市综合保税区提供的优惠物流保税服务,依托广西—东盟区域(南宁)外贸一体化综合体通关平台,享受涉及的保税、通关、商品交易、出口退税等外贸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多元化。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中介服务机构等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科技保险等业务。积极发挥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微企业基金的作用,着力解决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初创期融资难题。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国际贸易结算和境外贷款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优惠。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降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第十四条 服务保障便捷化。入驻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海外人才享受“一站式”保姆服务,即在公司注册、办公场所和住房租赁、医疗、子女入学、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工作许可、配偶就业、保险等方面实行全覆盖保障,按照南宁市海外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创新激励待遇。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全面对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人才政策,在成果转化、市场推广、技术交易、政府采购、收益分配、学术评定、科技交流等方面,对海外离岸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国内同等科技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待遇。海外离岸创新创业人才享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待遇。遵循国内外共同研发、国内统一申报的原则,建立海外专利国内申请、国际保护业务体系,实现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本地化。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科协具体指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基地所在开发区具体负责推动建设,协同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加大南宁市海外引智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外事、侨务、人社、科协、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和友好交流团体丰富的科技、人才和渠道资源,重点加强与桂籍华侨华人社团联络,加强与国际人才猎头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多渠道引进海外人才。
第十九条 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出具认定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认定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