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规〔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4日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承载能力,推动创新与产业衔接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扶持范围
1.重点支持产业和领域。本政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
2.重点扶持对象。本政策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在南宁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位于南宁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事业单位。本政策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指通过《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A类至E类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一)培育增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平台。
3.升级打造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由企业和市属科研机构承担、高层次人才主持、服务南宁发展的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建设资助200万元;新认定为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建设资助5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建设资助30万元。同一依托单位、以相同建设内容获批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不重复给予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4.加强研发平台的早期培育和支持。围绕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创新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主要采取引进高层次人才、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培育新建一批定位打造自治区级、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的创新载体,每个创新载体资助50万元。力争五年内培育建设20个以上创新载体。[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二)强化产业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孵化。
5.引进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针对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中面临的创新与产业脱节问题,采取“政府引导、依托院校、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的模式,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统称“依托单位”)共建集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上市、平台建设于一体的高层次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政府与依托单位共同持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一定形式以土地、场地等固定资产和一般不超过40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入股,依托单位以研发设备、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现金等入股;政府不入股的,向依托单位提供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研究开发、设备购置、装修房租、物业水电等开支。力争五年引进共建2家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金融办,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6.打造高层次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载体。围绕重点产业和领域集群化发展需求,引进知名高校、国家科研机构到南宁建设一流的大学科技园、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定位打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孵化载体采用事前补助的形式,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场地装修、房屋租金、物业水电和日常运营等方面。鼓励既有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做大做强,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现行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补。以上奖补对象均不含已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载体。[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投促局,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7.促进技术转移与技术市场发展。鼓励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南宁设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予以补助20万元。引导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升级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按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对技术转移中介予以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三)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8.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重点行业和领域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和中试生产需求,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孵化器、龙头企业等建设开放、共享、市场化运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力争五年内建设8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科研设备,按购置费的10%予以补助,单个平台补助上限100万元;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向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平台收取创新券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9.支持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全市线上公共技术服务共享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查询与预约、创新券申请与兑现等服务,对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上限2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四)着力提升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自主投入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1.支持承担国家研发创新任务。对企业和市属科研机构作为第一承担单位、高层次人才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按获批经费的20%配套支持,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2.强化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每年划拨100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企业专利申请和年费维持,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业和授权发明专利,开展专利产业化及托管服务等工作。具体政策按照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执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五)优化提升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13.储备培育高潜力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围绕“三大”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培育选拔一批高潜力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与领军人才形成良性人才梯队,支撑自主创新与产业升级发展。针对38岁以下、32岁以下具有较大潜质的科研人才,分别予以50万元、25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力争五年内培育150名以上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并引导进入自治区级、国家级人才计划。[市科技局、市科协牵头,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4.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场地支持。经认定为A类至E类的高层次人才,在南宁创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30元场租补贴,第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属地财政承担。[各县(区)、各开发区牵头,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五象新区配合]
15.健全“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支撑体系。依托各类天使投资基金,着力解决早期科技创新创业因抵押物少、风险高造成的融资难问题。采取政府提供一定比例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申请银行首次贷款、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投保科技保险,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市金融办、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6.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吸引符合本政策第1条所列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和人才团队落户南宁的,对获得国际和全国大赛前10名项目、省级大赛一等奖项目的,直接列为南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邕江计划”资助项目,并予以5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局、市科协,五象新区,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17.激发国有企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等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国有企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薪酬制度。国有企业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8.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本市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实行政府首购。[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县(区)、各开发区配合]
三、附则
19.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本政策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